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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州大學院(系)企業改制實施意見
產業文〔2011〕6號
根據教育部《關于積極發展、規范高校校辦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》(教技發【2005】2號)和《鄭州大學關于推進校辦產業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校政【2009】31號)精神,結合目前我校院(系)企業的實際,提出院(系)企業改制實施意見如下:
一、院(系)企業改制的實施范圍
所有院(系)企業。
二、院(系)企業改制的指導方針
堅持積極發展、規范管理、改革創新的指導方針。改革以學校事業法人身份直接辦企業的體制,規范校辦產業管理體制,建立產權清晰、管理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,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。
三、院(系)企業改制的實施辦法
根據《鄭州大學關于推進校辦產業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校政【2009】31號)文件精神,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(簡稱“資產經營公司”)負責學校經營性資產的投資、經營和管理,經營性資產和股權的收購、公司兼并和資產重組等。所有的院(系)企業都要通過改制逐步納入資產經營公司。
院(系)企業大部分為科技企業,科技企業是高校產業發展的方向,對我校而言也是保證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潛力所在。對于現有院(系)企業中科技含量較高、經營狀況良好、有發展前景的企業,在兼顧各方責、權、利的基礎上,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采取適合該企業的措施,通過清產核資等程序,改制成為產權清晰、權責分明、管理規范、按照現代公司制度運營的企業。具體可采取以下幾種模式:
1、由資產經營公司、院系代表及經營骨干三方出資,改制為資產經營公司和院(系)共同控股最低出資比例51%、管理和技術人員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(其中個人入股最高可達49%)。最終出資比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協商確定。
2、改制為鄭州大學資產經營公司控股、管理和技術人員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。資產經營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占最低為51%,經營骨干個人出資最高為49%,最終出資比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協商確定。
3、將企業資產納入資產經營公司,使其成為資產經營公司投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
4、改制為資產經營公司以鄭州大學無形資產占20%股權,經營人員個人持有80%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。
5、為鼓勵我校師生創辦科技型企業,在企業名稱不帶“鄭州大學”和“鄭州鄭大”的前提下,資產公司以專有技術入股,推動產學研結合,服務社會。
對于經營狀況差、生存困難的院(系)企業,按照非改即撤的原則,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,辦理企業注銷等一切手續。
以上原則適用于所有院(系)辦企業,具體改制方案根據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再進一步制定。
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
2011年3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