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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資產公司”)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,充分發揮公司領導班子的集體作用,推進決策工作的科學化、民主化、規范化,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資產公司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是在校黨委和行政領導下,由資產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制度化會議,是公司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。
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,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。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的原則(必要時,征求法律顧問意見或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會議),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,作出決定。
第二章 議事范圍
第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范圍是:
1.傳達學習上級有關會議、文件、指示、決議、決定精神,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和措施;
2.通報黨的建設有關情況,研究決定資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、黨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;
3.研究擬定資產公司發展規劃,制定年度工作計劃、重要改革措施、具體管理規章制度等;
4.研究決定資產公司崗位設置和聘任方案,人才引進和人員調進調出意見,職工培養、考核、獎懲、因公出境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的重要事項;
5.通報財務收支狀況,研究決定資產公司年度經費預算、大額經費使用、大型或成批設備購置、重大項目安排、獎酬金分配等重要事項;
6.分析排查影響資產公司安全穩定的各類隱患,研究制定資產公司的安全穩定工作方案;
7.涉及資產公司整體利益的重要事項;
8.其他需要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。
第三章 議事規則
第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由資產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組成,工會主席參加會議,綜合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。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,可根據會議議題,由總支書記和總經理共同確定。列席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。
第六條 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由黨總支書記和總經理共同召集。涉及黨務工作的議題,由黨總支書記主持;涉及行政業務工作的議題,由總經理主持。
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成員到會方可召開。討論“三重一大”問題時,總支書記、總經理須同時參加;討論其他問題時,總支書記和總經理溝通后,可至少一位參加。
第八條 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(每月雙周的周二上午),特殊情況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。若無重要事項或與學校安排沖突時,可不開或延遲召開。
第九條 特別重大的事項,黨政聯席會議可以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。
第十條 為便于黨政聯席會議成員掌握公司情況,有利于議事決策,黨政聯席會議建立工作通報制度。各主管領導應當就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的事項,定期向黨政聯席會議通報。
第十一條 在黨政聯席會議上,各主管領導就自己提出的問題須全面如實介紹有關情況,并提出自己的初步解決方案或者意見。
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問題,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。決定重大問題要進行表決,獲得應到會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議。表決可采取口頭表決、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。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要明確表達同意、不同意或棄權的意見。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,應暫緩作出決定,待進一步聽取意見,充分協商,條件成熟后重新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。
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回避制度。議題涉及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本人或其親屬切身利益的,該成員應當回避。列席會議的人員,也應該堅持回避制度。
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,做出決議前應深入調研論證,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。討論“三重一大”問題時,須嚴格執行《鄭州大學落實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實施辦法》和《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落實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實施辦法(試行)》等有關規定。會議主持人在討論決策時,一般應末位表態。
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與會人員須嚴格遵守會議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,要向總支書記或總經理請假。違反會議制度和紀律的,將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。
第四章 議事程序
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的基本程序是:
1. 確定議題。班子成員根據分工認為需要提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,應提前報總支書記和總經理審定。
2. 討論研究。會上,由主持人指定專人就議題做簡要說明,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及相關列席人員應對議題充分發表意見,逐項進行討論研究。
3. 形成決議、決定。在充分討論研究的基礎上,按照會議議事規則進行表決,形成決議、決定。
第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,可根據具體情況,在一定范圍內公開。
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由專人負責記錄并歸檔。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,由總支書記和總經理共同簽字。
第五章 決議執行
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,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。同時,應明確專人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,定期在黨政聯席會議上進行通報。在責任明確的基礎上,班子成員應當相互配合與支持,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。
第二十條 對黨政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,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,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,但無權改變決定。決議、決定在執行過程中,黨政聯席會議組成人員要及時收集掌握職工的意見反映;如果確有必要改變的,應提請黨政聯席會議進行復議,同意后進行適當調整;復議同樣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凡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,不得違背鄭州大學的決定,由黨政聯席會議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、法規、政策相違背,以法律、法規、政策為準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。